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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发布
作者:jinyijiagu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6-12-9 11:17:01  点击:984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皖政〔2010〕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2〕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7月21日











安徽省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皖政〔2010〕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2〕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规范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危桥重建、加固、维修的补助资金。

支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的其他社会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资金按照“计划引领、分级负担、定额补助、绩效考核”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渠道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资金来源渠道:

1、中央财政车购税安排的专项资金;

2、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3、社会各界支持的专项资金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的责任主体,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危桥加固改造建设的专项资金投入,并整合新农村建设有关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

中央和省财政对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资金给予定额补助,其中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重建,分别按照每平方2800元、2600元、2300元和2100元给予补助;四类桥梁加固统一按1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维修统一按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对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提高10%。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工程直接费,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

第七条 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补助项目实行申报制。每年10月底以前,各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所辖县(市、区)申请、审批的危桥加固改造方案,编制本市次年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建设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组,根据《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实施办法》规定的具体条件,对各市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7天,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公示情况,对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农村危桥加固改造计划进行修改完善。于每年11月底前,会同省财政厅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作为下一年度分配中央和省农村危桥加固改造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 每年4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当年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计划和补助定额,将省财政安排的农村危桥加固改造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市、县(区)财政部门,用于实施农村危桥加固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中央财政管理要求,及时拨付各地使用。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资金,由用款单位按月向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认真审核并将相关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采取专账核算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危桥加固改造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交)工验收,并按照《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的意见》(皖交财〔2011〕153号)要求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各项目市、县(区)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应按照《安徽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财建〔2013〕292号)相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于4月底前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以书面形式逐级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资金监管机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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